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涉外婚姻 > 涉外离婚 > 正文
什么是涉外离婚?
2012-03-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

  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及台湾同胞之间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在涉外婚姻中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为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允许同外国人结婚。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第4条第2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5条第2、3、4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㈠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㈡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㈠ 本人的有效护照;

  ㈡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 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㈠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㈡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㈠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㈡ 香港居民身份证;

  ㈢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㈠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㈡ 澳门居民身份证;

  ㈢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㈠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㈡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㈢ 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㈠ 本人的有效护照;

  ㈡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㈠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㈡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