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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继承法的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2011-08-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台湾继承法的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问:我是一名大陆女子,最近丈夫在台湾去世,其在台湾有两处产权房屋,我们没有子女.在台湾有公婆和我丈夫的两个哥哥,按大陆的继承法规定我与公、婆一起继承我丈夫的遗产,我丈夫的哥不能继承,但不知台湾继承法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台湾地区,配偶是当然继承人,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兄第姐妹是第三顺序继承人;祖父母是第四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当然继承(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其份额比例如下: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继承;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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