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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考试中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
2011-08-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每年都考,在2004年的司法考试中涉及该考点的试题有两道,因此有必要引起考生的重视:
2004年司法考试卷一第39题。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2004年司法考试卷一第40题。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见的国际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中国法处理。

2003年司法考试卷一第62题。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在纽约的财产适用纽约州的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的法律。 D、遗产重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997年律师资格考试卷一第28题。甲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甲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留下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中国法院根据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中国法。 B、纽约州法。 C、动产适用纽约州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纽约州财产适用纽约州法,中国财产适用中国法。



分析:司法考试中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民通》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继承法》第36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又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条约、协议的,按照条约协议办理。”不用考虑当事人的国籍问题。

另外,须注意,以上法律规定指的是法定继承。

综上以上各题的答案分别是:2004-1-39 B。2004-1-40 C。2003-1-62 CD。 1997-1-2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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