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涉外婚姻 > 涉外继承 > 正文
涉外继承的管辖
2010-07-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涉外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即指继承法律关系的诸多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实践中,涉外继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被继承人是外国人;(2 )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3 )遗产在外国;(4 )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对于因涉外继承引发的案件,世界上各国都很重视其管辖权的行使,这是因为涉外继承案件往往与涉及本国因素的财产利益紧密相连。正因为如此,各国大都在其国内立法或司法实践中规定了涉外继承的管辖权。1 9 9 1 年4 月9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该法第2 3 7 条规定,对涉外案件,在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适用本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在地域管辖一节中就继承遗产的诉讼管辖所作的规定适用于涉外继承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 4 条第(3 )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并参照国际上一些较通行的作法,应该认为,人民法院对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我国有住所或主要遗产在我国的涉外继承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它排除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的管辖权;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 4 条第(1 )项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因此,对遗留在我国境内的不动产涉外继承案件,我国人民法院均有专属管辖权。

  实践中,对于华侨死亡后在我国国内和国外都留有遗产的涉外继承案件,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至于在判决中是否涉及国外的那部分遗产,则应与判决在国外的执行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另外,对于被继承人(包括外国人和华侨)在我国境内既没有住所也没有遗产的涉外继承案件,我国法院一般不行使管辖权。国内继承人要求继承死者在国外之遗产的,可由我国公证机关为其出具继承权证书,由当事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到国外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继承。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