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的专属管辖范围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来往不断频繁。频繁的来往又有好就会有冲突,很多案件就有出现涉外因素,我国法律对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和对本国国民的纠纷出来有一定的区别。那么涉外继承的专属管辖范围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涉外继承的专属管辖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以上内容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涉外继承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有其它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