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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涉外继承的法院管辖作何规定?
2017-09-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对于因涉外继承引发的案件,世界上各国都很重视其管辖权的行使,这是因为涉外继承案件往往与涉及本国因素的财产利益紧密相连。正因为如此,各国大都在其国内立法或司法实践中规定了涉外继承的管辖权。接下来,就看看我国法律对涉外继承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吧!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如何确定涉外继承的管辖法院?

  在国际上,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住所或遗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涉外继承案件由哪国法院管辖,应通过冲突规范加以确定。在我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依据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对于华侨死亡后在我国国内和国外都留有遗产的涉外继承案件,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至于在判决中是否涉及国外的那部分遗产,则应与判决在国外的执行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虑。

  另外,对于被继承人(包括外国人和华侨)在我国境内既没有住所也没有遗产的涉外继承案件,我国法院一般不行使管辖权。国内继承人要求继承死者在国外之遗产的,可由我国公证机关为其出具继承权证书,由当事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到国外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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