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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2017-02-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涉外继承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财产继承关系。所谓“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或者与遗产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的涉及外国。那么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国际上,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住所或遗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涉外继承案件由哪国法院管辖,应通过冲突规范加以确定。在我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

  1、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3、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4、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继承的特征

  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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