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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存款继承如何办理
2016-10-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储蓄是我国最常见的理财方式,也是我国人群基数最大的理财方式。由于长期进行储蓄,出现继承时,存款也是很大一笔财产。那么,存款继承如何办理?现在出国的人越来越多,存款涉外的也越来越多,那存款涉外的如何处理?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一、存款继承如何办理

  (一)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在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的,继承人只需持公继承权公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办理。

  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未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的,必须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合法继承人则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去银行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二)被继承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原被继承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的,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原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均不计算利息。

  (三)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存存款的,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二、存款继承涉外的如何处理

  (一)国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在国内银行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存款,被继承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向存款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银行凭继承公证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上文对“存款继承如何办理”、“存款继承涉外的如何处理”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说明,相信大家现在对存款继承问题的处理有了一定的了解。存款继承是继承中经常见到的,我国尤其明显。赖于长久的储蓄的习惯,遗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存款,因此掌握寻款继承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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