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 公证护航
2015-12-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随着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到新区就业。美国人David在新区某英语辅导机构担任外教5年,他因突发心脏病离世,他的女儿和妻子前往中国为其办理身后事。
在办理身后事的过程中,David的女儿提出David在生前跟她提起在某银行有一个保险箱,里面有很重要的东西。对于此种情况,某涉外英语辅导机构的行政人员带领David的女儿和妻子前往泰达公证处进行咨询,并准备继承财产。经公证员了解,David的女儿对于保险箱里面究竟是什么并不清楚,David生前有无遗嘱也并不确定。那么David的女儿还能否拿到重要财物呢?
◎ 公证说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公证员在未打开保险箱前不确定David是否立有遗嘱,也不确定保险箱里储藏何物,因此无法为David的女儿和妻子办理继承财产公证。但是公证员可以为David的女儿和妻子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即陪同她们前往银行打开保险箱并清点David生前遗物,制作财产清单。如在保险箱里未发现遗嘱,则根据准据法为David的女儿和妻子办理相关的继承公证。
最终经David的妻子和女儿申请,David的女儿和妻子及银行工作人员同时到达现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打开保险柜,制作财产清单并由相关人员在财产清单上签字确认。经核实,David生前并未立有遗嘱,随后公证人员为其妻子和女儿办理了相关的继承权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