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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了离婚登记档离婚证是否有效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07年10月,万州桥亭乡农妇余某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某每月支付她扶养费600元,直至原告死亡。

  为什么要将梁某作为被告,原告余某在诉状上称,她和梁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还称,被告在外工作,是一名教师,有着稳定的工资收入;而她则一直居住在农村,自己不仅没有任何生活技能,而且还身带残疾。“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在经济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相互供养;在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需要被告进行帮助时,被告有义务对原告进行扶养。”原告诉称,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上涨,被告应每月向她支付600元扶养费,以维持其基本生活。

  据悉,原告与被告就扶养费的问题也曾上过法庭,不过最近一次诉讼主要是为了提高扶养费的标准。原来早在2005年6月,余某也曾将梁某诉至法院。当时余某要求法院判令梁某每月给付其生活扶助费200元。余某在诉状上称,其与被告于1980年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女。2001年11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由梁某每月给付生活费150元。余某称,2002年6月,梁某承诺每月增加50元生活费;但除了在2004年1月给付1200元,和2005年1月给付了300元外,其余的均未给付。为此,余某要求梁某一次性给付生活费,以安度晚年。就这起扶养纠纷案,法院于2005年7月进行了调解结案。当时余某和梁某在法官的调解下,自愿达成的协议是:从2005年8月起,梁某每月给付余某扶助费150元,直至余某死亡;2005年8月以前梁某应给付的扶助费只补付余某4000元,其余的余某放弃。同时,对于4000元的扶助费,由梁某在2005年7月31日前给付2000元,2005年12月31日前给付余下的2000元。

  “丈夫”辩称已离婚

  “我们早已离婚,何谈扶养义务。”被告梁某对原告再次将自己推上被告席,深感意外。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一本《离婚证》原件。记者在这本由万州区民政局于2001年11月30日颁发的《离婚证》上看到,梁某与余某当时约定:子女随母,读书期间的教育费由男方负责;原家庭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全部外债由男方负责偿还;另外男方每月给付女方生活费150元,直到终身。

  “没有离婚前,夫妻间的扶养是法定义务;离婚后,这只一个道德上的约束,准确的说可以叫经济帮助,但这种帮助不能影响到给付一方的正常生活。”被告梁某的代理人、渝万律师事务所尹恒律师称,被告方提供的《离婚证》就是认定双方离婚与否的最直接的证据。同时,原告在2005年的诉讼请求中就提到“两人已协议离婚”。因此,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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