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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为军人的如何处理
2011-08-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就赋予了军婚的特殊性。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则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协议离婚的,携带相关证件与证明(军人需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安定,其政治意义想必各位比作者了解的还多,不再浪费大家的时间。

如果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而又坚持不离婚的话,恐怕对于非军人一方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是无法解除的,接受也好,不接受也好,这就是法律,铁面无私、钢硬冰冷。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话,则不受这个限制。

那么何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应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相信我们的军人兄弟都是思想过硬、作风严谨的,但也不能排除极个别有作奸犯科的,法律规定有以上情形的,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也应该准予离婚。
    审理过程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应适用一般离婚案件的相关规定,大家可以参阅,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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