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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2011-07-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此条规定的四项内容不仅仅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依据。对于以上四种情况的具体内容,我在本编的第二章中已做了讲述,现在不再赘述。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离婚诉讼之中,那么是否也适用于协议离婚中呢?我个人认为,这种过错的赔偿请求权,不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同样也可以适用于协 议离婚中。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没有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且无过错方具有过错方的有利证据,那么,这种离婚协议,并不代表无过错方放弃了自己的赔偿请求 权。无过错方完全可以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 年后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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