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011-05-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丧失的是胜诉权。诉讼时效制度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有利于司法机关调查搜集证据,正确高效地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得到法律的认可,使之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一致,结束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持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案情
齐市的梁某、李某于2004年协议离婚,当时考虑到对11岁的孩子会有影响,因此双方未对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现在孩子已长大成人,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李某不同意梁某的诉讼请求,辩称起诉已过了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因两人一直未对诉争房产进行分割,故该房产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一方要求分割处理,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具体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某些单行法规中也有规定为半年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其他法律也有规定为3年或5年的。除民法通则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20年期间为除斥期间外,其他诉讼时效期间均为可变期间,即可以引起中止、中断情形,除了有特殊情形可延长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在于,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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