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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家庭暴力”的四大救济措施
2011-05-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女性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面对家庭暴力时,既不能一味忍让,也不能“以暴制暴”,应当依法如下诉诸行动:通过离婚摆脱家庭暴力;请求补偿暴力所致损失;寻求行政救济;刑事制裁。

  1、通过离婚摆脱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只要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他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协调无效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这样,可以使受害者摆脱家庭暴力。

  2、请求补偿暴力所致损失。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受害人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施暴者赔偿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在离婚时没有提出离婚赔偿,在离婚后一年内,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通过赔偿请求可以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得到必要的补偿。

  3、寻求行政救济。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权向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反映或求救,有关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者,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通过这些措施和手段,可以及时解救和遏止家庭暴力。

  4、刑事制裁。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求救,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可以下列几种罪名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一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一定伤害程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处罚;二是以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以残害、谋害等手段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以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经常性、持续性实施家庭暴力,尚未达到一定伤害程度,不构成伤害罪,但情节严重的,对施暴者可以虐待罪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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