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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治标之本
2011-05-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 最近,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推动下,浙江、湖南等地法院分别开始了以“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司法干预的尝试。长期以来,调解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在很多情况下案子虽然结了,事却未能了。因此,因家庭暴力离婚的,调解须慎用。

  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对冲突的发生都有责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应该挨打,因此,不能对自己受害负任何责任。社会心理学告诉我们,驱使暴力行为发生的,是加害人内心强烈的控制欲。所谓受害人过错只是加害人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的借口而已。要求受害人改掉所谓的“毛病”以换取不再挨打的“待遇”,等于在说受害人有错才挨打。

  调解要求双方都要放弃一部分权益,而对受害人来说,根本没有可以放弃的权益,因为其受侵害的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放弃的。对加害人来说,调解要求其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但殴打家庭成员不是加害人的权利,停止殴打更不是其放弃的权益。如果将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作为加害人的让步,等于在说加害人有殴打他人的的权利。

  正是因为家庭暴力缺乏可调解的关键元素,司法实践中调解效果并不好。

  其一,损害司法公平正义。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调离结案的,受害方往往因急于摆脱家庭暴力而“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权益,因而大量的调离结案的离婚案件难以避免牺牲受害方权益为代价,结果既不能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不受“分手暴力”的继续侵犯,更不能防止加害方对下一任配偶施暴。

  其二,浪费审判资源。据部分基层法院反映,经法院调解和好、撤诉或被判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六个月后至两年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率相当高。

  其三,法院成为加害人控制受害人的工具。在大多数情况下,加害人施暴的目的不是为了离婚,而是为了控制受害人,因此,调解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幕是:加害人虽然指责受害人种种不是才导致自己施暴,却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受害人本希望通过离婚达到摆脱家庭暴力的目的,法院的调和努力正符合了加害人的愿望,有效帮助了加害人继续控制受害人,使其得以“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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