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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过错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011-04-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有以下几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情况是无过错方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怎样提起精神损海赔偿呢?本文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1、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如果不要求离婚,只是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会受理。

  2、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在离婚时以及离婚后才发现有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事实时效如何处理?

  对于这一点,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以明确发现对方有符合赔偿条件作为依据,因此,对于在什么时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应当是在发现有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事实后一年内提出。这样,也将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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