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情离婚索要精神赔偿
导读:给丈夫戴绿帽,该不该付赔偿?本案中的当事人与他人偷情被丈夫捉奸在床。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丈夫同时向法院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如果只是发生一夜情或是通奸行为,这种外遇行为的受害方就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专家说法
离婚索赔,如何操作?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四种法定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所指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既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将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所以损害赔偿应包含对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赔偿。
无过错方为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且该项请求权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实践中有不少人建议允许无过错方向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人请求赔偿,如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配偶权问题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受害配偶对实施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就没有法律基础和依据,所以基于第46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出。但具体如何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定。
律师说法
婚外情,如何合法取证?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要证明夫妻一方有第三者,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很困难,主要的原因在于证据不容易取得或取得的证据不合法。
能够被法院采纳的证明夫妻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般需要符合两个要求:首先,要求取得证据的手段合法,如果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必须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形式要求。
通常当事人自己在自家住所内进行的录音录像,或对自己的配偶所进行的录音录像不会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这类合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另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偷拍、偷录的证据法庭也可以采纳。比如说,当事人在自家装了一台摄像机,然后配偶带了第三者回家,这种情况下拍摄的证据,法庭可以采纳。因为,这是不速之客闯入自己家里。
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定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本案中,阿洪的证据所提供的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最终是否能为法院所采纳主要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阿洪的证据是以犯罪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或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的,法官一般是不会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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