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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和时间期限
2011-04-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对方索要精神赔偿。当然,在配偶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其申请的时间是有限制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是有法定事由的,除了该条所列的事由外,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些事由分别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事由都属于重大的过错行为,但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重大过错行为都可以归入上述事由。比如:通奸、婚外情、卖淫、嫖娼等行为,其情节可能比一般的遗弃、虐待行为更严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可能非常深,但由于《婚姻法》第46条对这些行为没有列举,所以,通奸、婚外情等行为在目前还不能确定地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在配偶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其申请的时间是有限制的。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46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所以,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被严格限定于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如果法院不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此项权利就不能实现。即使婚内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而当事人只欲提起损害赔偿而不打算离婚的,此制度也仍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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