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短暂 彩礼必须返回吗?
导读:现在有个热词,叫闪婚,不能说闪婚就不好就不幸福,这太绝对,不过闪婚的夫妻,之前都缺乏了解,婚后确实容易产生问题。公安县斑竹镇的一对夫妻认识半年就结婚了,结婚几个月,两人就闹起来离婚,不过想离婚,也没这么简单。结婚时男方支付了女方3万块钱的彩礼!如今,双方对于婚姻已经心灰意冷,合意离婚。但是,对彩礼的返还双方起了分歧。男方认为婚姻短暂,女方应该返还3万元的彩礼;女方认为既然结了婚彩礼就不应该返回。那么,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这样的情形,彩礼需要返回吗?
案情
2009年,张大妈的女儿小蓉经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本镇青年小宋,两人便开始了交往。
虽然两人相处的时间很短,但是在2010年1月,他们还是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过起了平淡的日子。
好景不长,婚后才2个多月,小蓉突然生病了,张大妈连忙赶过去看望女儿,可看到的情况让她很失望。
张大妈很气愤,于是把女儿接回娘家,四处求医治病,这样一来,小蓉就很少回婆家了,去年中秋节,夫妻俩为此爆发了一次激烈的争吵。
这次大吵后,小蓉就回到了娘家,再也没有回去,小蓉和丈夫的夫妻关系就走到了尽头。
可是当两人协议离婚的时候,男方突然提出要女方归还三万元的彩礼钱,张大妈说,当时男方只给了他们2万元的彩礼钱,而且这些钱都已经花在女儿身上了。
那事情到底是不是张大妈说得那样呢?我们电话联系上了小蓉的丈夫小宋,他在电话里说,他们夫妻之间的关系闹到如今的地步,他认为主要是因为小蓉的原因。
而对于妻子生病的时侯,他没有照顾好妻子,小宋也有自己的解释。
小宋认为,他为了结婚花这么多钱,既然准备离婚了,现在女方就应该把彩礼钱还回来。
那到底小宋提出归还彩礼有没有道理?张大妈一家应不应该归还这笔钱呢?
律师说法
律师说,在法律上对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也有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本案中的当事人的婚姻如此短暂,如果经过司法途径,女方应该返还一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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