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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或情人之间约定的分手费能兑现吗?
2011-03-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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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民间“发明创造”的一个词语,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约定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协议、可能是打的“欠条”。分手费给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双方均无配偶者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类似的分手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一、双方均无配偶者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

  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有法院认为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也有法院认为以欠条形式约定“分手费”无法证明债务实际存在,不予支持。所以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张磊律师认为:只要“分手费”的约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该约定应属有效。建议以协议的形式明确予以约定,说明是一方自愿给付的分手补偿;而不是简单地打个欠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二、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即使一方承诺给付另一方的钱款远远多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这就是典型的婚外恋“情债”纠纷。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按其执行力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保护债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自然债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无权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请求返还。

  婚外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处于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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