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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
2011-03-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无性婚姻能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当事人以“夫妻之间没有性生活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应该提交充足的证据,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法院不会理睬当事人的请求!

  以案说法

  2005年,一桩因婚后一直无夫妻生活而起的离婚案在海淀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以婚期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刘媛(化名)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甚至有的法官和律师认为,无性婚姻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不应准予离婚。比如某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性婚姻”并不是该法所确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无性婚姻”并没有被规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实,这种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读,也是对无性婚姻当事人做人起码权利的无情践踏。性义务是夫妻双方都要履行的义务,这点在《婚姻法》全文的精神得以体现。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而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的性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性义务,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冷暴力)。

  新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性生活的婚姻可以判决离婚,但早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旧法所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种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

  本案中,法官没有准予离婚,并不是因为法官认为无性婚姻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而是因为原告没有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并且难以治愈。希望大家不要以讹传讹,如果法律真的不保护无性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那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官,真的要倒退回到那个为守寡女性立贞洁牌坊的几百年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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