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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同居 有权诉请离婚损害赔偿
2011-03-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当事人的丈夫,与他人同居,有理由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村民王女士:我和老公结婚两年多了,生有一女。近日我到老公打工的地方找他时,发现他和另外一个女人同居,还生了一个孩子,但是他们没有领结婚证。我想问如果我和老公离婚,我可以向他要精神损害赔偿吗?可以要多少?

  ■律师说法

  王女士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王女士的丈夫与人同居的行为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如果因此而导致离婚的话,王女士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赔偿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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