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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未满一年男方起诉离婚 法院不受理诉讼
2011-03-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为了保护婴儿的正常生长发育,也为了保护女方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果男方在此特殊期提出离婚的,法院将不会受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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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我与同乡廖先生在上海打工时相识,同年我俩登记结婚,2010年7月我生下一女。因为两人相处时间较短,婚后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11月,廖先生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提出要与我离婚。请问律师,对方是否有权起诉离婚?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一般情况下,男方在女方分娩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廖先生不可以向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婚姻法》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是为了保护婴儿的正常生长发育,也为了保护女方的身心健康。条文中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主要指女方有婚内通奸行为致使怀孕或分娩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中廖先生至少要到2011年7月才可提出离婚,在此之前法院对廖先生的离婚请求应当不予受理,李女士也可以拒绝对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律师认为,如果感情确实没有挽回可能的,建议夫妻双方协商解决,但在上述期间内协商的应给予女方足够的照顾,以保护特殊阶段女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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