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 有“婚外情”法院不判离?
认定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基础,即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如婚姻是以爱情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是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慎重了解还是草率结合等。婚姻基础牢固与否,必会对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的影响。
婚后感情,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是动态变化的,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它指诱使夫妻感情变化的因素或事件。如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家庭暴力等。分析离婚原因,对于判断感情是否破裂,能否和好有重要意义。
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是指离婚前后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双方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正确分析夫妻关系的现状,才能预见能否改善。
婚姻法对夫妻忠实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这条,婚外不轨行为和思想都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该条仅为倡导性的规定,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仅以该第4条为依据起诉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
原告:房某,女,职业,住栖霞区。
被告:赵某,男,职业,住址同上。
诉由:婚外性行为。
原告诉称,夫妻自2000年结婚以来,夫妻感情尚好,现在被告利用出差之变,经常嫖宿不归,且曾被警察抓获一次(有出警记录),原告苦苦哀劝多次但被告并无悔改之意,考虑到多年夫妻感情以及孩子抚养,原告仅起诉要求法院根据《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写下书面悔改书。
法院审理后以该条不具有可诉性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提醒:一方仅有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情,另一方不能依据该第4条规定起诉过错方在婚内赔礼道歉等。如果过错方行为已经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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