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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精神病 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2011-03-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 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一方是精神病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是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是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

  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该由其监护人代为诉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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