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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搜集离婚案件中的视听资料证据?
2011-03-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随着时代的发展,采用视听资料作为离婚证据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但是视听资料的收集,往往会面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问题!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视听资料证据取得的方式,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可以进行有效地帮助!另外,离婚诉讼中证人往往不出庭,那么他的证言有效吗?

  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特点及应注意问题

  【问题】当事人郭先生想离婚,为此通过暗自拍摄、录音等手段获得了一些妻子与他人有不良交往现象的证据,给律师打电话咨询如何使用证据,证据是否合法等。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有哪些特点?要注意哪些问题?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此类证据的使用要注意的是:“tou(避免屏蔽词)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视听资料证据取得的方式,并就具体情况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离婚诉讼,证人不出庭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证人证言是常见的一种举证方式。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很少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而只愿意以书面的形式作证,那么,证人不出庭的证言是否有效力呢?实际上,证人证言只要做出,就偶效力,只是效力高低大小,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言外之意,其证言还可结合其他案件事实证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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