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的举证时限和新证据的提交
导读: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举证时要遵循举证时限,如果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这样当事人将处于不利地位!另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的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一、离婚诉讼的举证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目前,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
二、离婚诉讼提交新证据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的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对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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