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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的离婚协议 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011-03-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笔者认为,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基本案情:2006年5月,吴某与柳某欲协议离婚,遂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柳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现住商品房一套归柳某所有。签订该协议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2008年4月,柳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如果夫妻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而是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执行该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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