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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以上 法院准予离婚的理由
2011-03-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这与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被许多国家、地区列为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对此亦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这种法定判决离婚理由的条件有三:

  1、夫妻分居。未必是不住在一套房子里,分屋居住也可构成分居,主要是两个人在身体健康,没有其他的问题的情况下不再有性生活,互相不照顾对方的生活,不尽夫妻之间的义务。但是,在一个屋檐下分居的情形比较难易认定,如果在诉讼中对方不予认可,有没有证据证明,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主张这种分居情形的一定要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分居的证据。

  2、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因为求学而分居,因为有病住院而分居,因为一方出国而导致的分居,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无法生活在一起。可能也有掺杂在一起的情形,比如先是到外地求学,而后两人感情不和,如何认定呢?我认为如果有标志性的事件,比如两人有互相伤害的情况,而且在对方有可能前去探望时也拒绝探望,可以视为感情不和而分居。

  3、分居已满两年。从能证明离婚开始一直到起诉之时,两年其间两人一直分居,没有偶尔的生活在一起。有的小两口天天打闹,闹完之后妻子回了娘家居住。过了一段时间,丈夫到岳父家赔礼道歉接回妻子,夫妻又很快和好。这样分分和和多长时间,也不应认定为分居已满两年。

  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对此会有如下理解:

  一是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二是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是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在一起发生夫妻性生活,即使时间很短,如果过了性生活,即应重新计算分居时间。

  四是当事人陈述夫妻分居须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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