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与情人同居 受害人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011-03-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当事人的家庭危机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丈夫与“小三”同居,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
案情
家住雁滩某家属院的杜女士近日咨询称,她与贾某婚后感情较好,生一女孩,已12岁。2005年贾某与他人同居,夫妻感情开始恶化,2006年7月,贾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杜女士离婚,杜女士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贾某的离婚请求,以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变。2007年8月中旬,贾某离家出走不归,并再次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杜女士离婚,杜女士则认为夫妻间的感情危机是第三者介入所造成,而贾某仍与第三者有来往,故坚决不同意离婚。请问:丈夫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可以请求赔偿吗?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夫妻双方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多年来贾某与第三者同居,影响了夫妻感情,要求提出与杜女士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后来贾某弃家出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出现其中规定的情况,法院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从本案来看,贾某与杜女士夫妻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又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杜女士在离婚诉讼中是无过错方,她可以对贾某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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