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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必须搜集的三类证据
2011-03-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一旦确定要离婚,应有意识地进行证据的收集,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感情破裂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方面。

  财产分割:共同财产范围的证据(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因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特定的取证经验以及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且当事人在满怀悲愤恼怒的心情下去取证,是不现实的。而律师在法律上被赋予具有一定的调查取证的权利,所以律师可向当事人提供代为调查取证的服务: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对方名下的房产、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两种情况:

  1、对方有过错的证据: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其它感情破裂证据: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 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子女抚养: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抚养费:

  我方的工资收入证明

  他方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 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一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一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6)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链接:http://www.lihun66.com/lhlaw/lihunzx/81537.html?1298948331

           http://www.lihun66.com/lhlaw/lihunzx/81538.html?129894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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