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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明功能
2011-02-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协议离婚中,男女双方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几个方面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虽然离婚协议未经登记不生效。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内容可以作为双方在诉讼离婚中处理的一个基本参考依据,可以作为法院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的一个重要依据。

  首先,在男女双方就协议离婚的问题达成了一致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的,该离婚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

  因此,双方在起草和签署离婚协议时必须要慎重,切勿作出较为重大的让步和明显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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