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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年龄为结婚创条件 却为离婚添障碍
2011-02-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日,一对已在江苏无锡打工十余年的外地夫妻来到无锡市南长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审查中,法官发现二人所持身份证与结婚证所记载的个人年龄信息严重不符。

  甲男身份证显示出生于1973年,结婚证上记载的却是出生于1971年,而乙女的年龄信息相差则更为离谱,其身份证显示出生于1961年,结婚证上却记载的是1972年。

  个人信息怎会相差如此悬殊?面对法官的质疑,双方道出了原委。原来,乙女出来打工时,年纪尚幼,为了找工作方便,便在申领身份证时,一下子将自己的出生年份提前了11年。而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甲男尚达不到法定婚龄,于是出生年份也被其提早了2年。

  根据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特别是离婚诉讼,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认定,但是这对夫妻结婚证中对个人信息的记载与身份证中记载的不相吻合,不能证明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因而法官在对双方进行法律释明后,依法没有受理起诉。一些人出于而一些地方虚报个人信息办理证照。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公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重要依据,公民申领时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民族、年龄等个人信息。有些人为了一时的便利和“占便宜”,如求学、婚嫁、就业等,利用管理漏洞或者信息不畅等条件,虚报或者虚构相关个人信息事实而取得了相关证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包括公民个人信息在内的各项信息管理机制必将更加规范化和科技化,妄图通过虚报等手段获得合法登记等行为也将无缝可钻。同时,通过虚报等手段获得身份等证件后,也会也会影响个人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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