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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心置腹”谈离婚(一)
2011-01-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在我们的案件接待中,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判离与否的问题。

  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离婚案件一旦进入法律职业者的视野,不管他是律师还是法官,他都必须首先考虑:案件能不能判离,为什么能或不能判离。这就是适用标准的问题。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的处理才能进一步展开。

  2、与离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哪些对判离的“标准”做出了规定?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系统分析整套婚姻法律法规。实践中,律师代理案件,不仅要考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更多的时候,根据具体案情,还要适用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最高院出台的这两个司法解释共计六十三条,可操作性比《婚姻法》要具体的多,所以,“六十三条”的适用频率更高。

  另外,最高院还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以及其他方面如缺席审判、涉外执行等等的具体审判指导意见。

  除了全国统一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一)、(二)》及其他指导意见外,近年来,随着各地离婚案件中种种复杂情况的出现,各省高院纷纷出台或准备出台相关的《处理离婚案件的指导》。这些审判指导意见下发后,就起到了统一一审、二审的作用,成为处理离婚案件的“准法律”。

  比如,上海高院2002年出台了禁止“忠诚协议”的规定,自此,不论婚前婚后,双方立下忠诚协议,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张男和李女约定:“因一方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而引起离婚,则该方要赔偿无过错方50万元”。虽然有这个约定,但只要“不忠行为”不构成婚外同居(必须长期共同居住)、重婚(必须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这些协议均无法律效力,受诉法院一律不予支持。而高院指导意见下发前,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也不为错案,不再调整。

  此外,在江苏省内,诉讼离婚还必须清楚,2005年江苏省高院《关于处理婚姻家庭案件讨论稿》虽然迟迟没有正式下发,但它对离婚时一方恶意举债、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等情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指导审判已经产生实际影响。

  如果您聘请的律师只向您提到婚姻法的概括规定,而不清楚司法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或者上述其他解释性规定或审判指导性规定,建议您聘请时要慎重。目前整个江苏省律师行业还远远没有实现细化分工,多数律师还是万金油型(此处不是贬义)的律师;相对而言,专业律师处理专业问题,尤其在案情复杂,争议财产较多的情况下,结果可能会好看很多。

  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对判离“标准”做出规定的,目前只有《婚姻法》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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