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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2010-12-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协议离婚,即登记离婚:它是自愿离婚的夫妻,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处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通过民政部门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登记离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共同来提出申请;

  2.双方均有完全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一致的意见);

  4.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需要携带的证件有:双方当事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应相一致,否则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结婚证及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1.夫妻双方未亲自到场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相应证件、材料不齐全;

  4.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律师忠告:

  1.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2.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各半分割。

  3.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为避免登记离婚后解决遗留问题的麻烦,建议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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