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此原则,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男女平等既表现在权利上的平等,又表现在义务上的平等。不论是在婚姻关系方面,还是在家庭关系方面,男女都有平等的义务。比如,在结婚、离婚方面,教育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等都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章不仅对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平等地位作了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而且在有关各条中具体指明了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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