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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2005-06-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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