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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彩礼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7-11-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我国,结婚一般都有要求男方给予女方彩礼。彩礼一般指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结婚的聘礼。但在没有结成婚或离婚之时因彩礼而发生的争议也是比较多的。没结成婚的话要回彩礼也是理所应当的,那为什么会发生纠纷呢,就是要不回。离婚之后其实也就没必要要回了,但为什么会发生纠纷呢,就是不想退彩礼。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处理彩礼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

  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

  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但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就像本案的孙六给予猪靖的三金一样属于赠与,不予支持。

  四、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就像本案的孙六给予猪靖的“三金”一样属于赠与,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五、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六、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七、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

  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通过上文离婚法律网对于处理彩礼纠纷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的整理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要求退还彩礼的情形还是很多的,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之下,法院都会判决退还彩礼的。特别是已经结婚后又离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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