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怎么判定重婚和离婚损害赔偿
2017-11-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包二奶,找小三这种事情经常发生,有些人甚至同时跟多人结婚,真是社会乱象,在法律上怎么判定重婚跟离婚后需要赔偿哪些损害呢?下面由离婚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王勇与张丽系夫妻,从小青梅竹马,婚后生育一女,并创业成立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人,王勇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经共同努力不久开始盈利,为拓展业务招聘办公室文员,田梦成功应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自从田梦来公司上班后,王勇就很少回家,不久后就与田梦在另一小区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子,街坊邻居都知道王勇与田梦这夫妻俩。张丽得知此事后,伤心欲绝,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王勇、田梦涉嫌重婚罪,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上诉案例,周道网对其分析如下:

  第一,王勇是否构成重婚。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结合本案事实,王勇与田梦已经构成重婚罪。

  其一,王勇在与张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田梦非法同居,并生育孩子,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

  其二,王勇没有与张丽离婚,同时与田梦长期同居,田梦明知王勇已经结婚而与其长期同居,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

  其三,王勇与田梦同居期间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左邻右舍皆认为二人是夫妻。

  其四,王勇与田梦非法同居的事实,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因此,法院经过全面审查,最终判决王勇与田梦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第二,张丽应如何主张损害赔偿。

  张丽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纠纷案诉讼中可主张损害赔偿。

  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法院经全面审查,认定王勇因构成重婚罪,属过错一方,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另判两套房等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张丽所有,在分割财产时更多的考虑保护张丽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最后,法院最终认定王勇与田梦构成重婚罪,在随后的民事离婚纠纷案件调解中,法院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为原则,认定过错方A先生应向B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判归张丽所有。

  那么重婚罪具体会有哪些表现呢?周道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综合整理如下:  

  第一,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第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第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法制社会,人人平等,只有一夫一妻制才是社会的良性发展,无节制的贪婪是会受法律的审判的,希望大家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共同维护好我们现在的社会秩序,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婚姻纠纷,请联系离婚法律网的律师。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