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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骗婚是如何被认定的
2017-11-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跨入现代划进程,出现了很多大龄青年,也延伸出了很多针对大龄单身青年的行业,当然也引起了很多社会乱象,骗婚这个词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吧,今天就由离婚法律网小编给你介绍在法律上骗婚是如何被认定的。

  对于社会上发生过很多的骗婚骗色的事件,刑法学界有的观点认为这种现象应该属于强奸罪的范畴。但是强奸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调的是违背、控制、支配妇女的意志;另一种属于必然的强奸罪的范畴(即只要出现在中情况一律按照强奸罪处理),即在任何情况下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但是骗婚偏色又不同于这种关系,通过欺骗达到与之结婚的目的,双方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没有任何的强迫和威胁,因此就不存在强奸罪这一说。

  但是如果骗婚人是出于骗取被骗婚人的财产的目的并且骗取到一定财产的话,则就可以从诈骗罪的角度进行考虑,也就不属于骗婚了。此类骗财的案例我们也见过很多,男性女性被骗的都有,但是这类案件一般就不能按照骗婚来定性了,因为骗婚只是一种手段,骗取他人大量钱财才是定罪的重点。

  但是如果真的被骗婚了到底该怎么办?欺骗者只是骗色,只想和受害人结婚,而不贪图受害人的财产。面对这种对婚姻的欺骗,我们撇开属于刑法强奸和诈骗的情况,就要用到《民法》和《婚姻法》等私法了。婚姻法着重从婚姻的存续、维护、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以及财产的分配和继承等方面加以调整。

  有关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

  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化。同时,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排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适用。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三种。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美色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从婚姻法的本意来看,感情破裂标准应适用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离婚时的情形,而不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情形。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骗人虽然没有骗取财物,但是结婚必然伴随这嫁妆,既然是骗婚离婚后如何要求返回嫁妆(彩礼)。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第二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种情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适用第三项,被骗人则还应该就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如举证不能,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

  通过以上这些整理的资料,从目前的法律来看,还无法给骗婚定罪,所以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在于他人交往时应该学会辨别,如果还有其他关于骗婚的法律认定问题请咨询离婚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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