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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吗
2017-10-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性行为的话,无疑对夫妻的感情影响是很大的,不得不说现实中要不少夫妻为此而离婚。我们知道有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是索要了赔偿的,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婚外性行为是否构成离婚赔偿的理由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婚外性行为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吗

  婚外性行为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吗,也就是说,对婚外性行为可以要求赔偿吗?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第一种情况重婚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在重婚中涉及两个婚姻,前一个婚姻必须是法定婚,而后一个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实婚,如果第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则不存在重婚的情况。

  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形成事实婚姻的,则属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与重婚区别的关键在于与他人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既然《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院不可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不离婚可否请求婚内赔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婚需要两个人同意,离(这个词不能发)婚只需要一个人就可以,不需要对方同意,对方不同意,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至于财产,当然有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些问题仅由当事人控诉,证明力是不够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观性证据。

  需要注意,一方的婚外性行为有可能是仅仅是出轨、外遇,要是有证据证明的话也可以认定为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而在被认定为同居或者重婚的情况下,要求离婚的话才能向过错方主张离婚赔偿。不过实际计算离婚赔偿也是件很复杂的事情,要是自己不太清楚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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