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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2016-06-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随着人们工作、生活空间扩大,中外交往频繁,通讯方式的改变,国内外人员接触的机会增多,加之一些婚介机构(网站)的推波助澜,国际婚姻即涉外婚姻呈逐年上升态势。

  网友提问:

  涉外婚姻怎么离婚?涉外诉讼离婚为什么这么难?

  律师解答:

  由于涉外婚姻的双方教育背景差异,语言文化差异,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差异,以及功利思想等非感情因素的影响(比如:有的为了取得外籍身份,有的为了出国找工作挣钱,有的为了把子女带出国外等原因而在“中介”的撮合下迅速相识、相恋直至登记结婚),在诸多差异矛盾难以调和、功利目的不能达到时,离婚则成为必然。涉外离婚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在处理程序上更复杂,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慎重,从而导致办理起来时间过长,有的两年、三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当事人深受其累,叫苦不迭,给当事人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如:购买处置房屋、车辆等财产,遇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没法及时登记等。

  那么,为什么涉外离婚这么难呢?笔者以所代理的沈阳涉外诉讼离婚案件略谈一下体会。笔者认为,若涉外婚姻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且均能在国内或国外办理的情况下,与国内离婚无异并不存在难的问题,涉外离婚难就难在一方因无确切联系方式无法送达,或者一方恶意拖延对抗积极设置阻碍,或者国外一方同意但一方或者双方不方便回国办理,或者是双方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而国外一方不配合等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之所以办理起来比较难,主要是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与国内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不同。

  关于送达:

  国内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涉外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单从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上看,涉外程序就比国内普通程序多了十五天的答辩期,并且,对于涉外程序被告是可以申请延期的,通常情况下只要理由正当,我国法院都会准许,这一方面是慎重,另一方面也是涉外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事实上,并非只差了十五天,因为实际送达时,国内可以采取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取、快递或其他途径处理,而涉外除国家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等约定外,有的国家未必承认邮寄送达,此时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那么,被告“收到”这个送达的起算点可能远远超过三十天的答辩期,笔者处理的案件中,三个月以上的占多数。

  特别是在无法查找通知涉外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需要公告送达,国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二个月视为送达,而涉外程序需要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视为送达。

  关于判决生效:

  对国内判决上诉期是15天,而涉外判决的上诉期是30天。且在上诉期满后,为了得到外方当事人国家的认可,通常我们还要为其开具生效证明。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程序繁琐且无明文法律规定。

  仅以沈阳地区为例:

  在前两至三年时期,各个基层法院对送达形式要求不一。如和平区法院可以按提供的地址直接邮寄,再以邮寄结果确定下步工作,而沈河区法院则需要转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总之没有统一标准。

  最近笔者发现,各基层法院日趋严格,基本上采取了沈河区人民法院的作法。甚至有的主审法官也不知道如何操作为好,或者问有审判经验的老同事,或者向沈阳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请示,而两级法院的回复也没有统一,让办案法官无所适从,当事人和律师也很迷惑。

  而对于审理过程中,国内普通离婚案件,基本上开庭后会较快下达,通常不超过一个月。而涉外离婚,却需要报至沈阳市中级法院审查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目前,法院事务繁多,办事人员不可能一事一报,可能会一批一报,也就是几件案件放到一起再报过去,或者是定期上报。上边审查、备案返回也是同样情况。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效率极低,多数案件没有三个月以上你是没法拿到判决的。并且,多数情况下无法预期。

  三、涉外离婚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或客观原因造成。

  一是,由于涉外离婚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要求公证、认证(中国公民在国外是公证),否则法院不承认授权效力。而办理公证、认证、邮寄等都需要相应时间。

  二是,由于当事人,以国内一方女当事人居多,她们往往与对方长期分居不在一起生活,甚至是多年没有任何联系,导致其对涉外一方的住址情况无法掌握,或者与结婚时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等情况,在此情况下,给法院送达带来难度,造成时间延长。

  基于以上情况和当前我国女性一方外嫁情况较多,为了有效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完善法律规定,由最高审判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对涉外离婚案件调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以规范涉外离婚案件的审理。如:对于涉外的功利性离婚案件,双方在一起同居时间较短的,双方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的,案情简单没有财产、子女抚养纠纷的,男女年龄差距较大的,特别是几种情况重合的情况等,可以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一次性判决离婚。不宜也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稳定的一般离婚案件判决原则出发,采取第一次起诉至法院不判决离婚的作法。同时,在送达程序等方面应与时俱进,客观认识当前通信、互联网技术发达,我国与众多国家司法协助条约越来越多的实际,改变送达的方法和程序,以期更适合社会实践,更有利于保护和实现公民的涉外离婚自由。如一位涉外委托人所言:让他(他)们早日脱离苦海,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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