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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支持男方离婚?
2016-05-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国家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婚姻法明文规定对弱者的保护,但是大多情况下是对女性的保护。那么男方作为弱者能够进行保护吗?下面就为您整理出这些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对于男女双方都是自由公平的,但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一)、女方正处于怀孕期间(二)、分娩后一年内(三)、中止妊娠六个月内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在上文提到的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也有例外情况:

  (一)《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

  (二)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论男女),需经原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否则不得提出离婚,也是对婚姻关系另一方的保护。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更多的是保护婚姻中的弱者女方,女方在婚姻中遇到以上情形,可以拒绝离婚申请。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理应承担起照顾女方责任,但特殊情况除外。做好法律知识普及,当遇到此类情况的时候应该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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