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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出现这些问题怎么办?
2016-04-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婚姻关系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出轨、财产分割、怀孕后擅自流产……出现这些问题该怎么处理,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1、丈夫出轨,妻子能够向第三者索赔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作为第三人,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我国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没有具体规定,只规定了无过错方只能想有过错的一方要求赔偿。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因为丈夫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妻子只能向有过错的丈夫要求赔偿,而不能不能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2、“全职太太”能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为各自所有的以及法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即使是“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仍然能够平等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QQ、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对方有婚外情等导致离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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