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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可以撤诉吗
2016-04-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吵架是生活必不可少的生活调料,这样也容易使得双方产生离婚的念头,冲动之下一方就提起了起诉离婚,但冷静之后夫妻双方又不想离婚了,就想撤诉。这样的情况下,起诉诉离婚后还可以撤诉吗?

  一、起诉离婚可以撤诉吗

  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那一般情况下,需要符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才会裁定准予撤诉呢?

  (一)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四)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二、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三、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那一般情况下,需要符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才会裁定准予撤诉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四)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起诉离婚是在夫妻协议离婚不成之后采取的另一种离婚方式,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前都可以撤诉的。所以夫妻怄气离婚不可取,需理智对待吵架,夫妻感情好,不要随意动口说离婚,白头偕老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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