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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离婚登记会被拒绝
2016-04-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实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即结婚要登记,离婚也要登记。不过,生活中也存在离婚登记被拒绝的情形,那哪些情形离婚登记会被拒绝?离婚登记包含些相应的程序,那离婚登记需哪些程序?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哪些情形离婚登记会被拒绝

  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登记需哪些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5、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6、收费标准: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

  离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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