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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2016-04-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是自由的,结婚是自由的,离婚也是自由的,但在一些情形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是不能离婚的。这是为了保护一方在特殊情形中的权益,并不是说双方永远无法离婚,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那哪些情形不能离婚?换句话说,不能离婚的情形有哪些?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哪些情形不能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条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三种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婚姻法》对妇女特殊时期的权益作出保护性规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内,一方面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一定负担,身体比较虚弱;另一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精心地护理和照顾,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既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发育和成长。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不能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新风范相悖。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又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对于法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当包括哪些,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做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个情形的限制,根据审判实践来看,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的;

  2、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

  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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