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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2016-01-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离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一、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法律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三、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四、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确认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若通过拍照摄像取得,则会侵犯隐私权,最终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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