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2015-12-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限额。但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参考以下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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