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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的情况
2013-12-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我国婚姻法对于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对该条的正确理解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只是对男方提起离婚诉讼权利的限制,并没有禁止男方行使提出离婚的权利。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也同意的,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不在限制的范围之内。

  第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本条限制的范围之内。

  第三、在司法实务上应该理解为男方在以下条件下不能够提起离婚诉讼:

  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已经知道女方怀孕,女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即使男方不知道女方怀孕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也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也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男方1年内不能够提出离婚诉讼。

  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四、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的例外,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条件由法院确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情况:

  1、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中止妊娠行为的。

  2、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

  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或是女方在该特殊期限内下落不明的。

  4、其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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